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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翠梅与常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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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翠梅。被告常恒。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判对财产分割不清为由申请撤诉,属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50元,另50元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贺延昌

书记员:杨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