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翠梅。被告常恒。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判对财产分割不清为由申请撤诉,属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50元,另50元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贺延昌
书记员:杨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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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翠梅。被告常恒。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判对财产分割不清为由申请撤诉,属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50元,另50元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贺延昌
书记员:杨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