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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与武某某、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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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武某甲。被执行人武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0)灞执字第19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某甲、武某乙排除妨碍,不得阻挡其建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0)灞执字第190号案件已进行过执行,因双方界畔不清无法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经查现界畔仍未确定,本案仍无法执行,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待界畔确定后再执行,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杨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