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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丽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离执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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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丽琴。被执行人崔成爱。

申请执行人张丽琴与被执行人崔成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琴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崔成爱用电焊焊死的进户防盗门进行了切割开门,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将进户防盗门开启后移交申请执行人张丽琴接管,诉讼费40元申请执行人张丽琴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永华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