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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飞、张萍申请执行王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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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萍,女,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亮,男,1972年8月6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王飞、张萍申请执行王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亮应恢复除王亮2004年在该承包地南端所建住房以外的承包地的原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亮同意由申请执行人继续耕种所执行土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阎法执字第003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牛登富执行员代发振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