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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临兰民初字第5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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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丙。被告刘某乙。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马勇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