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韩某某: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给付韩某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的抚养费4200元(共计7个月,每月6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核实,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向韩某自行履行600元,尚欠执行款3600元。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某某的银行存款3650元,其中3600元已由韩某领取,剩余5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