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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积基、刘秋珠执行裁定书

(2010)温泰执非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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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吴伟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积基。被执行人:刘秋珠。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积基、刘秋珠的银行存款333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卫忠

书记员:叶建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