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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妍与王德民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新执一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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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妍法定代理人:余改英被执行人:王德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