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妍法定代理人:余改英被执行人:王德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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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妍法定代理人:余改英被执行人:王德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