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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李娟与黄艳萍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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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娟,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43中学初一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永长,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水位器材二厂工人。被执行人黄艳萍,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娟现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娟向本院提出债权凭证发放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黄艳萍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