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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孙瑞林与被告孙建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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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瑞林,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汽总厂子校学生。法定代理人谭英丽(原告之母),陕汽总厂总装分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曾昌力,男,新城区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瑞林负担。

审判员:赵文涛

书记员:周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