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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积基、刘秋珠执行裁定书

(2010)温泰执非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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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吴伟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积基。被执行人:刘秋珠。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积基、刘秋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温泰计生征字(lyz)第2009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经审查,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温泰行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33104元;二、负担申请费100元、执行费100元。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积基、刘秋珠的银行存款(泰顺县各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积基、刘秋珠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泰执非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欧卫忠

书记员:叶建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