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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毛华与周金荣、柳燕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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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毛华,

住暨阳街道荷花新村14幢603室。委托代理人:楼志坚(特别授权),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金荣,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珠峰村周家。被告:柳燕平,江县白马镇柳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与被告周金荣、柳燕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华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燕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毛华自愿撤回对被告柳燕平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华撤回对被告柳燕平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郭志军

书记员: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