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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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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区××街道××桥社区。法定代表人:莫××。委托代理人:顾××。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曹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9元,依法减半收取1094.50元,由原告杭州××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鑫耿

书记员: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