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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诸暨市盛运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与翁小方、翁振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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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诸暨市盛运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诸三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平,执行董事。,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路南街138号。被告:翁振华,黄岩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大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小方,黄岩市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黄伟松审判员:徐土钍审判员:陈鑫耿

书记员: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