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蓁
书记员: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