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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与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西商初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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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蓁

书记员: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