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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嘉善魏塘庆丰胶合板厂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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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善魏塘庆丰胶合板厂。法定代表人:沈荣。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云照。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魏塘庆丰胶合板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魏塘庆丰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春

书记员:陈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