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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嘉善××××服装辅料厂与南京××梦××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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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住所地:浙江省××

××号。代表人:秦××。被告:南京××梦××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与被告南京× ×梦××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京××梦××司的财产3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京××梦××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鄢云峰

书记员:计慧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