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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吉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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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七星桥西堍。法定代表人:朱机松,总经理。被告:上海吉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西路263号。法定代表人:朱治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17元,减半收取5609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诉讼费9879(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祖国宏

书记员:姚晓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