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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鸣马家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嘉辖终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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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鸣马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鸿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载明:“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条款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审判员: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