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林华。委托代理人俞新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福金。原审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代表人朱建荣。
本案按上诉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陈建刚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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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林华。委托代理人俞新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福金。原审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代表人朱建荣。
本案按上诉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陈建刚
书记员:谢金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