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09

嘉善金日升金属纽扣有限公司与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商终字第2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锦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金日升金属纽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其。委托代理人:吴建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上诉人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能代理审判员:全淑芳代理审判员:安玉磊

书记员:朱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