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锦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金日升金属纽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其。委托代理人:吴建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上诉人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能代理审判员:全淑芳代理审判员:安玉磊
书记员:朱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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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锦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金日升金属纽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其。委托代理人:吴建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上诉人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能代理审判员:全淑芳代理审判员:安玉磊
书记员:朱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