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郭××。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董××、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天××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6元,减半收取计6608元,由上诉人中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代理审判员:全淑芳代理审判员:安玉磊
书记员:朱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