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根,诸暨市人
住诸暨市阮市镇包村村荷叶村11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伯均,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姚纪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中里(里市坞)村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根与被告姚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根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根撤回对被告姚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根负担。
审判员:刘介龙
书记员:宣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