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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海伟与朱康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民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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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海伟,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朱康元,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赵春琳,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伟负担。

审判长:杜宇代理审判员:胡波人民陪审员:王亚君

代书记员:俞佩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