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鑫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3-0506号。法定代理人王吴翔。法定代理人王晓琼,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洁。委托代理人张亚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尹存民。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鑫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路安平审判员:马娆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