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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西安鑫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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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鑫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3-0506号。法定代理人王吴翔。法定代理人王晓琼,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洁。委托代理人张亚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尹存民。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鑫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路安平审判员:马娆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