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7

赵银全与周菊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9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银全,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周菊彦,女,年龄不详,陕西凤凰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衣服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银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关宝年

书记员:马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