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银全,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周菊彦,女,年龄不详,陕西凤凰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衣服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银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关宝年
书记员:马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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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银全,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周菊彦,女,年龄不详,陕西凤凰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衣服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银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关宝年
书记员:马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