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烈,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大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未按调解书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期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1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给付金钱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来本院申请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康辉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3)雁民执字0024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冯彩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