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风海韵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孙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南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曹晓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风海韵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风海韵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南通南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2012)通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翔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江风海韵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经执行督促程序未果转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南翔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查明银行存款仅200余元,无房地产登记记录。本院档案查封其名下的苏F×××**汽车。执行中还查明,南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明已因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被判刑,公司经营场所系租赁,现人去楼空。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风海韵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书面同意对本案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终结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建飞审判员:吴勇军代理审判员:孙国祥
书记员:范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