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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谢××与朱××、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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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被告:朱××。被告:姚××。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朱××、姚××委托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燕

代书记员:朱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