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启胜与刘汉民、郭绪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乐法执字第1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启胜。被执行人刘汉民,昌乐荆山膨润土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绪德,个体业主。

终结本院(2008)乐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桑恒军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