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秀芝。申请人马连正,昌乐金力五金门市部职工。申请人马金荣,昌乐县金融门市部个体业主。申请人马金丽,昌乐金力五金门市部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刘汉民,昌乐荆山膨润土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绪德,个体业主。
终结本院(2008)乐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桑恒军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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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秀芝。申请人马连正,昌乐金力五金门市部职工。申请人马金荣,昌乐县金融门市部个体业主。申请人马金丽,昌乐金力五金门市部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刘汉民,昌乐荆山膨润土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绪德,个体业主。
终结本院(2008)乐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桑恒军
书记员:韩振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