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涛,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被告杨永宏,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原告刘涛与被告杨永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刘涛对永善县团结乡大毛村坪子上社坳上(小地名)面积约0.33亩的土地(四至界限:东至杨成友承包地边界及被告杨永宏家老坟过2米一线;南至老路边界地埂;西至刘作强承包地边界地埂;北至刘作强承包地边界地埂)享有承包经营权,由被告杨永宏返还原告刘涛被侵占的该土地;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永宏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涛与被告杨永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该案经永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并作出永农仲裁[2020]第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刘涛对争议地小地名为“坳上”的仲裁请求。裁决书送达后,原告刘涛不服该裁决结果,认为仲裁委员会仅依据昆明指北针测绘有限公司调取的《确权相关资料》就认定该争议地块权属不属于原告刘涛,属典型的认定事实错误,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永宏辩称,原告刘涛所诉的纠纷地一直都是其户耕种。2019年3月2日,原告刘涛向团结乡大毛村委会反映杨书伦(被告杨永宏的爷爷)侵占了原告刘涛的土地。2019年4月19日,大毛村委会通知双方到村委会处理,但没有作出最终处理结果。2020年5月8日,原告刘涛向永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变更为被告杨永宏。2020年6月1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刘涛对争议地小地名为“坳上”的仲裁请求。同时,该地块在2018年政府进行土地行政确权时是确认到被告杨永宏户,当时也没有任何纠纷发生。2020年6月18日,他领取了永善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刘涛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争议,实质为公民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2020年6月,永善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字号为:滇(2018)永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49705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被告杨永宏,该争议地已确权到被告杨永宏户。因此,原告刘涛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退还原告刘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旭法官助理:杨胜强
书记员:许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