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波,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陈光波在无营运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云C×××××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伍寨乡白云村驶往伍寨中学,途中陆续搭载14名学生,行至伍寨乡中白公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人数为7人,车内实载14人,超载7人,超过核定载客100%。2020年6月10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被告人陈光波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陈某、邓某1、顾某、谢到雄、谢某1、邓某2、李某1、苟某1、谢某2、赵某1、苟某2、李某2、赵某2、驾乘人员登记表的证言及被告人陈光波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人数载客(核载7人,实载14人)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光波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陈光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光波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光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包含已在公安机关缴纳的行政处罚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起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玉
书记员:曹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