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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陈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0225刑初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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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其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其住所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灿、检察官助理黄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祥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春辉

书记员:陈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