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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娄东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刑初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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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东东,男,1989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禹州市。因盗窃于2016年5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东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娄东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东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娄东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东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卫东法官助理:方瑶

代书记员:方向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