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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余礼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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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寒冰

代书记员:骆舒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