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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周健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湘1302刑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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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健昂,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昂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爱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健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健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周健昂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健昂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健昂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健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敏

书记员:申玉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