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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善强与张凤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琅民一初字第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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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善强,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凤琪,滁州嘉丰木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滁州市人。

本院认为:原告王善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善强承担。

审判员:刘雪萍

书记员:马芫春(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