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彦忠,男,回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永宁县。申请执行人李成娟,女,回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永宁县。被执行人永宁县闽宁镇玉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正学,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彦忠、李成娟与被执行人永宁县闽宁镇玉海村民委员会拟自愿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马彦忠、李成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少军审判员:康建恩代理审判员:朱维忠
书记员:王金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