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玉兰,女性,84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杰,男性,54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学,男性,48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英,男性,46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和,男性,43岁,汉族,现住梨树镇。
准许原告刘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玉兰承担50.00元,退还原告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明弟
书记员:栾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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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兰,女性,84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杰,男性,54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学,男性,48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英,男性,46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和,男性,43岁,汉族,现住梨树镇。
准许原告刘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玉兰承担50.00元,退还原告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明弟
书记员:栾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