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元金,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保,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戚爰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戚安长,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戚元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戚元金负担。
审判长:高天增审判员:梁尔怀审判员:李光军
书记员:李欣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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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元金,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保,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戚爰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戚安长,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戚元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戚元金负担。
审判长:高天增审判员:梁尔怀审判员:李光军
书记员:李欣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