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楼某某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以纠纷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楼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楼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0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07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
审判员:叶纯青
书记员: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