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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袁成明、袁成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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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成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

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新安佳园30幢1单元。委托代理人:钟孝殿,男,193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陶朱北路9号2单元403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汪水茂。原告袁成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成明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依法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袁成明负担。

审判员:黄伟松

书记员: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