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
×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浙江越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越烽建筑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袁某某供应的电缆桥架在厚度、防腐和阻燃上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鉴定尚在进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冯华泉审判员:蔡生苗人民陪审员:葛茂华
书记员:傅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