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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林××与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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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朱××。委托代理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林×× 负担。

代理审判员:闵芳呈

书记员: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