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朱××。委托代理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林×× 负担。
代理审判员:闵芳呈
书记员: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