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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义乌市通顺塑料硬片有限公司与黄宝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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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义乌市通顺塑料硬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前洪

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贾祥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铁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宝香,经商,乌市苏溪镇同春村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通顺塑料硬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通顺塑料硬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高明

书记员:陆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