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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1)马光如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商初字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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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光如,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厦10层(1-7号) 代表人:孙征未,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光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原告马光如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穆勤

代书记员:黄亚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