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光如,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厦10层(1-7号) 代表人:孙征未,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光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原告马光如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穆勤
代书记员:黄亚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