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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沈桂军、陈杏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14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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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执行人沈桂军。被执行人陈杏雅。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华锋审判员:岑建标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