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执行人沈桂军。被执行人陈杏雅。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华锋审判员:岑建标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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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执行人沈桂军。被执行人陈杏雅。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华锋审判员:岑建标
书记员:杜震(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