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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康文贤诉与凤县金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凤县法民初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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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文贤。被告凤县金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家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康文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库存的425号水泥查封200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梁怀玉

书记员:王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