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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青、陈美兰与陈美兰、刘静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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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青,经商,

乌市佛堂镇田心三村7组。委托代理人朱淑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兰,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赤岸二村。被告刘静红,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诉被告陈美兰、刘静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玮

代书记员:刘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