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青,经商,
乌市佛堂镇田心三村7组。委托代理人朱淑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兰,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赤岸二村。被告刘静红,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诉被告陈美兰、刘静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玮
代书记员:刘剑军